江汉大学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时间:2012-12-14浏览:2854

 

江汉大学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发展党员工作是组织工作的重要环节,是党的建设的一项经常性工作。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是保持党的先进性的需要,是完成党肩负的历史使命的需要,是保持党的基层组织生机与活力的需要。做好发展党员工作,要从贯彻党的基本路线的要求出发,坚持从严治党,严把入口关,严格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发展党员必须坚持入党自愿的原则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组织部颁发的《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培养、教育和考察
    (一)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
1、要求入党,必须自己提出书面申请。党支部接到入党申请书后一周内找其谈话。
2、对于申请入党的同志,党支部要列入培养计划,经常对他们进行教育,并建立登记卡片,妥善保存好申请者的入党申请书。
3、党组织要把已提出申请、政治觉悟较高,思想素质较好,能用党员标准要求自己的同志,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要经党组织(团员须经团组织)推荐,支部大会讨论决定。由党组织指定一到两名正式党员作为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
4、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后,必须及时填写《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并将考察情况填入上述登记表中。
(二)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
    1、培养联系人要经常对其进行个别帮助和指导。培养联系人的职责:
    (1)认真了解积极分子对党的认识和入党动机、政治历史、思想品德、现实表现、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等情况;
(2)负责向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解释党章,宣传党的方针、政策;
(3)经常找积极分子谈心,肯定成绩,指出缺点及努力方向;
(4)定期向党组织汇报积极分子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
(5)经过一定时期的培养、教育和考察,视其条件成熟与否向党支部提出是否列入发展对象的建议。
2、党组织开展活动要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参加。
3、党组织要给入党积极分子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
4、党组织要及时将入党积极分子编入党章学习小组,并选送到党校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为5—7天(或不少于40学时)。
5、要求入党积极分子半年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
    (三)发展对象的确定和政治审查
    1、发展对象的确定
    (1)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教职工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两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之后,在听取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讨论同意,确定为发展对象。
(2)党支部将发展对象列入年度发展计划,由基层党委(总支,下同)审查同意后,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2、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1)政治审查的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特别是“文革”期间和一九八九年“六四”期间以及在揭批“法轮功”斗争中的政治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2)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               
(3)政治审查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4)要注意征求党内外有关群众的意见。
(四)发展对象材料的准备与审查
1、发展党员应准备以下材料:
(1)党支部关于发展党员的报告;
(2)入党申请书;
(3)党校培训结业证书;
(4)《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
(5)征求党外群众意见的原始记录(5人以上);
(6)本人及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的的政治历史审查情况;
(7)个人自传、思想汇报;
(8)发展学生党员要有《优秀团员入党推荐表》。
2、基层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发展对象的培养考察政审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展对象下发《入党志愿书》。
二、预备党员的接受
(一)确定入党介绍人和填写《入党志愿书》
    1、发展对象要有两名正式党员做入党介绍人。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以由发展对象邀请,或由党支部指定。
    2、发展对象在介绍人指导下填写《入党志愿书》,并交党支部审阅。党的支部委员会经过严格审查后,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党员大会讨论。
    (二)支部党员大会讨论
    1、党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主持会议,报告出席会议的党员人数(其中正式党员人数)。
    2、申请人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现实表现以及应向党组织说明的其它问题。
    3、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的主要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4、支委会向大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议情况及意见。
5、与会党员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讨论,发表意见。
6、发展对象对支部党员大会讨论的情况表明自己的态度。
7、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议。(赞成人数要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
8、支委会将支部党员大会决议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并及时填入《入党志愿书》,由支部书记签名盖章,填写通过的日期等。决议内容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优缺点,应到会和实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对发展对象能否被接收为预备党员的表决结果(赞成、不赞成和弃权的票数各有多少)。
9、预备党员通过支部大会后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一周。如在群众中无疑义,才能报基层党委审批。
    (三)预备党员的审批
    1、基层党委指派其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进行谈话,将谈话情况和能否接受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的有关栏目内并签名。
2、召开基层党委会议进行审批,对审批同意接受为预备党员的,应注明预备期起止的具体时间(从支部大会通过之日起算),基层党委书记签名,填写决议日期,加盖基层党委公章。
3、基层党委必须在党支部上报接受预备党员决议后的三个月内讨论审批,审批后及时上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4、校党委组织部根据校党委授权盖授权印章。
5、基层党委应妥善保存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及时发放预备党员通知书和党费证,并通知预备党所在党支部,党支部在党员大会上进行宣布。
三、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一)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
1、对批准的预备党员,党支部应及时找本人谈话,提出要求和希望,并将其编入所在单位的支部,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通过组织生活对其进行党规党纪、党内政治生活的基本原则和党的优良传统作风的教育,帮助和促使他们加强组织纪律观念和增强党性锻炼。
2、发展对象被批准为预备党员后,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基层单位党委或党支部组织进行。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党组织对预备党员应当认真考察和教育。预备党员的义务同正式党员一样。预备党员的权利除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外,也同正式党员一样。
3、党组织平时要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分配一定的工作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
预备党员调动工作时,调出单位党组织应将教育、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调入单位党组织。
4、预备党员半年要向党组织汇报一次学习、工作、思想情况,党支部半年对其进行一次鉴定,并将鉴定情况如实填入《预备党员考察表》。
(二)预备党员的转正
1、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在预备期满前一个月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经支委会审查;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2、党支部应按时讨论预备党员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要进一步考察和教育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或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基层党委审批。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之日算起。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3、支部党员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程序为:
(1)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汇报预备期间的表现,肯定成绩与进步,找出不足,表明自己的态度和决心。
(2)支委会介绍对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培养教育考察情况,并提出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意见。
(3)支部大会讨论,与会党员发表意见,并采取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做出决议。
(4)决议内容主要包括: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表现,支部大会讨论情况,党员应到与实到人数,表决结果。
(5)党支部将能否转正的决议填入《入党志愿书》的相关栏目内,并上报基层党委审批。
    (三)预备党员的转正审批
    1、基层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批。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要与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2、预备党员转正后,基层党委(党总支)应将其《入党志愿书》、转正申请书、自传、政审材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预备党员考察材料登记表》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四、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1、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基层党委必须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对发展党员工作的情况,党委组织部不定期检查。
          2、基层党委每年三月向党委组织部报发展党员计划,半年向党委组织部报一次入党积极分子情况,对发展党员情况要及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3、基层党委有权审批党员发展、转正;党总支须经校党委授权审批党员发展、转正。
          4、基层党委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问题,一定要严肃查处。违反党章规定而被吸收入党的,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基层党委要对有关责任者批评教育,违反党纪的应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5、本细则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6、本细则由中共江汉大学委员会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