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大学继续教育学院高等教育自考全日制助学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3-11-27浏览次数:2365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报读江汉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日制助学班的学生,以应届高中毕业生为主,兼招专业相近且学习成绩优良的中专、技校、职校毕业生。学生报名时,须持毕业证书、高考准考证、高考成绩单和身份证原件,到我校继续教育学院助学部办理报名手续。经审查符合入学条件者,发给《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日制助学班入学通知书》。凡隐瞒实情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须持入学通知书,按照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二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经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继续教育学院根据情况作出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体检。体检中若发现身体不符合入学条件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确认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生入学后,由继续教育学院组织助学部门为考生建立考籍档案(包括学生登记表、学生成绩表、合格试卷、奖惩材料),继续教育学院在规定时间内到湖北省教育考试院自考办办理注册手续,学生一经注册即取得学籍资格。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考生必须按时持学生证到所在助学部门报到注册并加盖“注册专用章”,学生每学年第一学期报到注册时必须交纳全年学费及有关费用。学生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各学院对未按时到校的学生,要分别按病、事假或旷课记载。学生未请假或未经批准,超过两周不报到注册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   成绩与考核

第六条  凡未办理请假手续,缺课时数、缺作业达1/3者,取消该门课程考试资格一次,成绩以零分记。

第七条  学生必须参加所学专业开考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学习,必须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参加由省自考办组织的统一考试。考试分理论课程考试和实践性环节考核(含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两种方式。所有课程考试安排,原则上每年3次,分别为4月、7月、10月。考试类别为:国家考试课程、湖北省考试课程和学分沟通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者,由省自考办发给课程合格证书,归入考籍档案。考试成绩不合格者,在规定时间内重考,参加下一轮相同课程考试,也可以参加自学考试面向社会开考专业相同课程的考试,考试合格,到报名所在地自考办办理转考手续。学生申请某门课程免修或免考,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免修手续。转免考成绩据实记载,相关材料转入本人考籍档案。

第八条  所有课程成绩的评定,均采用百分制记分,60分以上为及格,及格者才能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课程成绩载入学生成绩表,并归入学生本人的学籍档案。

第九条  学生应按省自考办的考试安排参加考试,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凡无故缺考,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载。凡考试舞弊、不遵守考场纪律者,将视情节轻重,按《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场规则》、《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章  转专业

第十条  学生入学后应按招生时填报的专业学习,一般不办理休、复、转学事宜。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允许在校内转专业:

确有专长,转专业更有利于发挥其专长者;

患有某些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病史入学者),经学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确属不宜在原有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的专业学习者;

因报到注册人数不足开班,需要调整专业者;

第十一条  转专业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助学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助学部门和拟转入专业所在办学学院审核同意后,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批,由继续教育学院自考办到省自考办办理重新注册和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  办理转专业手续限于每年3月1日-15日和9月1日-15日。

第十三条  学生转专业后,须修满转入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总学分方可毕业。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转专业: 

由专科转入本科;

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的;

应作退学处理的;

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章  退学

第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因病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不能坚持长时期学习的;

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的;

本人愿意申请退学的;

因其他特殊情况,学校认为必须退学的。

第十六条  学生一学期课程不及格门数累计达6门或各学期课程不及格门数累计达12门及12门以上者。

第十七条  一学期旷课累计超过64学时者。

第十八条  学生退学,必须由其所在助学部门主管负责人签署意见,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批。

第十九条  学生经批准办理退学手续,须按学校规定交回学生证、校徽、借书证和其他公物,继续教育学院发给退学证明。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退学证明。

第二十条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复学。

 

第五章  考勤与纪律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遵守校纪校规,按《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来规范其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在考试期间,因病、事假不能参加者,应事先请假并经过批准。凡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者,一律以旷课论处。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的时间多少和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直到退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某门课程旷课达三分之一及以上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

第二十四条  因病经县级以上医院或我校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其治疗修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者,原则上不参加本学期的课程考试;

第二十五条  学生请假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请病假要医院证明,请事假要附有关证明。经批准后方为有效。学生请假期满不能回校学习,应办理续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

 

第六章  毕业与就业

第二十六条  本科专业考试计划包括专科段和独立本科段。参加学习的学生必须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包括实践环节)考核成绩合格,政治思想品德鉴定合格,准予毕业者,颁发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证,江汉大学副署,国家承认其学历。

第二十七条  本科未能按期毕业,但能修完专科段专业考试计划所规定的课程,且全部考试合格者,可获得专科毕业证书。其余考试合格课程发给课程合格证,学生离校后,可以继续参加湖北省自学考试面向社会的考试,待全部课程合格后可办理本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以最后一门合格课程的考试时间为准,办证日期为当年六月或十二月。

第二十八条  毕业生的学习档案一式三份,一份省考试院存档,一份交用人单位人事部门,一份由学校存档备案。

第二十九条  助学部门要认真做好自考生的就业指导和就业报到工作。助学班毕业生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凡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凭毕业证和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协议书到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办理“湖北省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学有余力、品学兼优的毕业生可按有关规定报考硕士研究生。  

 

第七章  学士学位

第三十条  符合《江汉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办法》的本科毕业生,可授予江汉大学学士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