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3-11-27浏览次数:2043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确保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以及湖北省学位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按湖北省学位委员会批准本校有权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所属的学科门类授予。 

第三条 凡经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正式学籍的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身体健康,学习成绩优良,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学士学位。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通过学习教学计划规定的政治理论课程,能够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并具有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认识问题的初步能力;

()比较系统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本专业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合格; 

()通过成人高考录取的本科生所学公共课、基础课和专业主干课程平均成绩在75分以上,且三门学位课程成绩达到80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本科生所学课程全部合格,其中三门学位课程(一门专业基础课、两门专业课)平均成绩达到70分,且每门学位课成绩不低于65分; 

()参加由省学位办统一组织的外国语考试,成绩合格。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六级考试或通过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四级(PETS-4)的非英语专业本科生,可免外国语统一考试;英语专业本科生须考其他外国语并获通过。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校期间政治思想表现较差者; 

(二)在校期间违反法律,有考试作弊或剽窃他人成果等,违反学校纪律行为并受到学校记过以上(含记过)纪律处分者;

(三)未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不能在修业期满时获得本科毕业证书者; 

(四)曾因学习成绩不合格,经批准试读后恢复学籍者; 

(五)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者。

第六条 通过成人高考录取的本科生在籍期间需参加学位课程考试。

(一)学位课程考试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领导下由校学位办和继续教育学院共同组织报名、审查、命题、考试、阅卷。

(二)学位课程的确定根据成人高等教育不同专业的教学计划和教学执行情况,由继续教育学院提出各专业的学位课程名称,校学位办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征求有关专家的意见后,审查确定。

(三)学位课程考试的命题工作由校学位办负责,每一课程的命题教师须签署命题保密责任书。制卷在校监察处的监督下,由继续教育学院指定专人统一印制,封存保管。

(四)学位课程考试由继续教育学院组织,安排场地及监考人员,向监考人员宣讲监考职责,校学位办、校监察处派员监督巡视。

(五)学位课程考试阅卷由校学位办指定人员于规定时间内在继续教育学院阅卷办公室阅卷,校监察处派员监督,现场登分,现场录入计算机。成绩一经确定,不得更改,阅卷人员、登分人员、计算机录入人员都应在相应的成绩表格上签字。成绩由校学位办、继续教育学院共同管理,继续教育学院负责成绩公示。

(六)学位课程考试时间为每年5月的第四个周六、周日。学生于每年3月底至4月中旬到所在学院报名参加考试。

(七)当年12月获得本科毕业证的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时间不得晚于次年630日。

第七条 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成人高等教育(含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有关条件和要求者,于每年3月上旬和9月上旬向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学士学位申请审批表》。

(二)推荐。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于每年3月中旬和9月中旬将自学考试本科生材料上交继续教育学院自学考试办公室,其他本科生材料上交继续教育学院成教管理办公室。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受理申请名单,审查申请者资格,向校学位办提出推荐名单和推荐材料。推荐材料包括:学位申请者在校期间的本科教学计划、学业成绩(含公共课、基础课、专业课及毕业设计论文成绩等)、毕业鉴定、毕业证书、学位申请表等。继续教育学院同时将推荐名单予以公示。

(三)初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申请者名单和材料进行初审,将初审合格者名册报送湖北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四)审核。湖北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报送的名册及材料进行审核。

(五)授学位。对经湖北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审核通过的学位申请者,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工作程序办理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组织学位授予仪式,颁发证书。

第八条 根据湖北省学位委员会规定,往届毕业生一律不再补授学位。

第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059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