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生住宿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2-12-14浏览次数:1923

江汉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生住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维护学生宿舍正常生活秩序,保持宿舍内外环境安全协调与和谐,为学生们创建整洁、卫生、健康的学习生活环境,实现学生公寓的统一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江汉大学学生管理规定》、《江汉大学学生住宿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校学生宿舍管理是学校人才教育培养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学生宿舍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窗口和阵地。要本着以人为本、德育为先的方针,做好学生住宿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充分发挥学生个人和群体在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中的主体作用,定期听取学生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学生监督。
 
第二章 学生入住管理
第四条 为便于学校和学院组织教学和日常管理,凡我院在籍全日制学习学生原则上一律入住学院指定的学生公寓。
第五条 确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走读:
1.家庭经济确有困难,其家庭有固定的住宅且距离学校两公里以内;
2.因残疾、疾病等原因不便住校集体生活的。
第六条 学生申请走读需履行如下手续:
1.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
2.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经济困难证明、家庭详细住址证明、残疾及疾病证明等);
3.由办学单位初审,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批,办学单位具体办理并备案。
第七条 学生凭住宿通知单入住公寓,应按时缴纳住宿费,标准由学院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确定。
第八条 学生入住由各办学单位负责安排具体房间,个人不得私自调换房间和床位。个人不得转让学生宿舍床位。确因特殊情况需调换房间和床位的同学,由本人提出申请,学院审核,办学单位进行统一调整、备案。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学生宿舍内私自留宿外来人员,不得留宿异性。
第十条  因毕业、退学、休学等原因离校的学生,要到所在楼栋验收财产、结清水电费用、交房间钥匙后方可离校。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学生公寓内不准使用热得快、电炉、水煮器等电热生活器具;不准私接电线;不准烧水做饭;不准燃放烟花爆竹;不准点蜡烛、焚烧物品等。
第十二条  校外来访者须出示有效证件在管理室登记,并在规定时间、地点会客,闲杂人员不得进入学生公寓;校内人员须出示相关证件在管理室登记方能进入。
第十三条 公寓按时开、关大门,公寓闭门后因特殊情况要外出的,需向管理员出示有效证件予以登记;不按时归寝者,要主动向管理员说明情况并出示证件登记后方可进入。
第十四条 严禁携带有毒、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等危害物品进入学生公寓;严禁携带反动、淫秽的书刊、音像制品进入学生公寓。
第十五条 不在公寓墙壁上张贴各类海报、广告、启事和其他未经学校、学院允许的张贴物;学生不得在公寓内从事任何经商、出租活动;各类商贩不得进入学生公寓。
第十六条 公寓内不许酗酒、行令划拳,禁止乱抛瓶罐等物,严禁滋事、打架。
第十七条 学生要勇于制止不良行为,加强防盗意识,离开寝室必须反锁房门,关好窗户,寝室钥匙不得转让他人。个人物品要妥善保管,携带大件物品外出,须主动向管理员出示证件予以登记方可外出。宿舍区内发现被盗案件应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保卫处报告。
第十八条 学生要切实做好安全防护,确保安全;学生外出实习、实训或请假不在学校住宿,应到管理室予以登记,并将贵重物品妥善保管。
第十九条 学生宿舍发生治安案件由学校保卫处协助公安机关负责侦破查处,公寓管理员负责协助配合工作。
第二十条 各办学单位要按学院规定安排学生参加公寓楼栋安全值班,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二十一条 爱护公寓内配备的消防设备和灭火器材,不得随意动用,如发现坏损和人为破坏应及时报告管理员。
 
第四章 水电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公寓用水、用电实行安全、节约、限时、定量、有偿的原则。严格按照作息时间供电。
第二十三条 学生宿舍水、电表分别实行“一舍一表”,定量供应,超量计费制度;每个学生每月计划用4度电、3吨水,超支部分费用由各寝室学生分担。
第二十四条 公寓管理中心按时核查登记各宿舍实际用水、用电量,对超出部分按现行标准收费,不交费者将采取适当措施直至停止供电,待交齐电费后恢复供电。
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爱护用电设施,不得私接电线,改装供电线路、变更电器位置,私动供电设施,出现故障及时向管理员报修。
 
第五章 设施设备维修管理
第二十六条 凡需维修项目,由学生到值班室填写“维修登记表”,要求字迹清楚,内容准确。维修人员修理完好后,学生应主动到管理室报告并签字确认。
第二十七条 学生公寓维修范围:公寓区内的门、窗、玻璃、水电设施、家具设备、房屋等设施设备属自然损坏者。
第二十八条 人为损坏公物,经查实,由当事人按规定办理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后方进行维修;责任不清的,其费用由全寝室成员共同承担。
第二十九条 为了便于维修工作的及时进行,公寓管理中心保留所有房间的钥匙一套,管理员因工作需要进学生房间,必须两人以上方可进入。学生在借用钥匙时须出示本人有效证件及时归还。
 
第六章 家具设备及用品管理
第三十条 学生公寓配备的家具设备和各种用品,是保证学生生活和学习所必须的用品。管好、用好、爱护公共财产,是管理人员和学生的共同责任。
第三十一条 室内家具、设备用品由学院统一配置、发放。入住后管理员将予以详细登记学生签字认可。如有缺少,学生应立即到管理室登记,没有及时登记的,以丢失论处,责任自负,照价赔偿。
第三十二条 住宿人员应爱护室内家具、设备和各种用品,无论属个人使用或集体使用,学生均负有使用、爱护、管理责任,不可随意挪动或私自拆卸、调换、损坏、丢弃等。
第三十三条 管理员应加强管理,经常提醒学生爱护室内家具、设备及各种用品,防止丢失和损坏。学生宿舍调整时,不得搬动原宿舍的家具设备及用品。
第三十四条 各类维修及故障排除均由管理人员负责进行。为保障安全,禁止学生擅自处理。学生应支持管理人员履行职责,不得干扰其工作。
 
第七章 卫生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生寝室内卫生由学生负责。卫生规范如下:
(一)地面保持干净;
(二)室内空气新鲜;
(三)门窗洁净、明亮;
(四)桌面整洁;
(五)学习、生活用品定位摆放整齐;
(六)窗面平整、洁净;
(七)被子、枕头叠放整齐;
(八)无乱拉线(绳)现象;
(九)卫生间整洁、无异味,无下水道堵塞现象;
(十)阳台干净,不乱堆放杂物;
(十一)墙面及房顶无乱写乱画现象,张贴内容健康、格调高雅。
第三十六条 学生应维护公寓公共卫生,不随地吐痰、乱扔废弃物;不得向公共场所泼水;不从窗口向外扔杂物;便后冲水。按时清扫宿舍垃圾,尊重公寓保洁员的劳动。
第三十七条 不得在学生公寓饲养任何宠物。
第三十八条 公共区域卫生由保洁员负责。卫生规范如下:
(一)走廊、楼梯无痰迹、无杂物、无积水;
(二)厕所无污垢、无异味;
(三)洗脸间水池、地面干净,无乱倒剩饭现象;
(四)公共场所门、窗干净明亮;
(五)房顶无蜘蛛网、灰尘等。
第三十九条  各办学单位要建立和完善学生公寓卫生检查标准,加强卫生监督,定期或不定期通报公寓卫生情况。
第四十条  各办学单位每学期根据平时检查、评比成绩,结合学生住宿期间表现等,评出“优秀寝室”、“文明寝室”和“先进个人”。并对以上先进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八章 公共秩序维护
第四十一条 入住学生公寓的全体学生必须维护公寓的正常生活秩序,共同创造健康、文明、舒适的学习生活环境。
第四十二条 男、女生原则上不得互窜,确有特殊情况要进入的,需持相关证明,在出示相关证件得到管理员同意并予以登记后方可进入,进入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半小时。中午休息时间和晚上9:00以后一律不接待。
第四十三条 不得在公寓内进行踢足球、打篮球等易损坏公物、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的活动,损坏门窗玻璃等公物要负责赔偿。
第四十四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学校作息制度,早上6:00开大门,晚上23:00锁大门,按时休息。公寓内不得喧哗、嘻戏、大声播放各种音响。
第四十五条 公寓走廊、楼梯、过道不得停放自行车、摩托车或堆放杂物。单车、摩托车一律放入车棚内。
第四十六条  严禁在公寓内打麻将和赌博,一经发现报学院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从20125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