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2-12-14浏览次数:1916

 江汉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等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参照《江汉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成人高等教育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学校坚持与时俱进,走多层次、高水平办学之路,立足武汉,面向省内外,把学校建设成为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特色鲜明,在国内有影响的高水平地方综合性大学。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力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
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
活动;
(三)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
得相应的学历证书、达到相关要求,获得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
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规定,经本校录取的新生,须凭《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规定的报到时间内到我校继续教育学院或校外教学站报到。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事前向学校或教学站请假。无故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被正式录取的学生有正当理由当年不能入学的,可由本人向继续教育学院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一年。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不符合招生规定者,取消入学资格,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时到继续教育学院或校外教学站报到,凭缴费收据办理注册手续,以取得该学期的学习资格。因故不能按期报到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的以旷课论,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条 已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在校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第二节 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十一条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实行学年制,各专业基本学制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学生的最长修业年限为所学专业的基本学制加上2年(含休学)。
 
第三节 成绩与考核
    第十三条 学生必须按学校要求修读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及完成实验、实习、毕业设计等实践环节,并进行考核。考核成绩与平时考勤、作业、测验、实验等成绩规定比例计入该生课程的总评成绩,总评成绩记入学生本人的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类。考试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计算,所占比例应根据各课程(环节)的性质确定。考试课成绩实行百分制。学校自行组织的考试课程,期末考试成绩所占比例不得低于该课程总评成绩的60%,平时成绩(含考勤、平时测验、作业、实验等)不得超过总评成绩的40%。
    考查课成绩根据课程的性质与要求综合评定,若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个记分制评定,则须折合成记分制上报,五级记分制与记分制的转换;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60分以下,由任课教师按百分制出具分数。
    经湖北省教育厅统一考试或抽查考试的课程,以统一考试或抽查考试的成绩为最终成绩。
    第十五条 学生无故某一门课程缺课时数、缺交作业(含实践性环节)达1/3以上时,取消该门课程的正常考试资格,该课程成绩记“取消考试资格”字样,并视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补考机会。
   第十六条 凡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考核,学生均不得无故缺考。因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参加考试的学生,须事前凭有关证明向所在学院或校外教学站说明情况,并办理缓考手续。如缓考成绩不及格,可再安排补考一次。未经批准不参加考试者,视为旷考,其成绩归档时,注明“旷考”字样,并只给予毕业前的一次性补考资格。
    第十七条 每学期考核不及格课程(指该课程的总评成绩)均可按学校规定的时间补考一次。经补考仍不及格者,可参加毕业前的一次性补考。补考成绩只记“补考及格”或“补考不及格”字样。
    第十八条 考试中凡有舞弊行为者,成绩归档时注明“考试舞弊”字样,且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学校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对确有悔改表现者,经学院审批后可参加毕业前的一次性补考。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可以申请免修及免考试,免修课程总数不得超过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20%。
    1、已录取的学生在入学前通过了全省统一组织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取得与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相同或相近课程的单科合格证明,可申请免修或免考试,免修申请在每学期开学的前三周内办理。学生在提交免修申请的同时,须提交自学笔记、作业、证书等相关材料,经主考教师签署意见,继续教育学院有关部门审查,报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后,方可免修或免考试。
    2、复学、留学、转学、转专业的学生原所学课程考试及格,且达到本校本专业要求的;
    3、接受成人第二专业专科学历教育者,原所学公共基础课达到本要求的;
4、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三级或大学英语考试四级合格者可免修本科英语;全国公共等级考试二级或大学英语考试三级合格者可免修专科英语。免修英语的学生必须参加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并取得成绩。
免修课程原取得的成绩作为该课程的成绩记载。
 
第四节 考勤与请销假
    第二十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所有活动都应当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应当请假。
   第二十一条 学生请假应当向教学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为有效;不履行请假手续视为旷课。学生请假期满,应当向教学管理部门履行销假手续。
第二十二条 学生请假每门课程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授课总学时三分之一(含)以上者,旷课每门课程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时数五分之一(含)以上者,不能参加该门课程考试。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一学期累计旷课学时超过40学时(含)以上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节 升级、留级和退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者,予以升级。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一学年内经补考仍有3门以上(含3门)或经补考各学年累计有3门以上(含3门)课程不及格者,给予留级处理。无后续相同专业的,可留转相近专业相应班级学习,学生应修科目,按学生留级后的专业教学计划执行,所缺课程由继续教育学院教学管理办公室审定,学生必须补修。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不及格课程门数的计算方法按下列规定处理:
    1、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且每学期均进行考核的,每学期按1门课程计算。
    2、凡“取消考试资格”、“舞弊”、“旷考”、的课程,均各按1 门课程不及格计。
    3、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不及格者,各按一门课程不及格计。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应劝其退学或令其退学:
    (一)劝退
    1、一学期所开课程的考试经补考后仍有3门不及格者或累计有5门课程成绩不合格者;
2、一学期所开课程的期末考试全部无故缺考者;
    3、一学期无故旷课累计达40学时及以上者;
    4、因工作调动等原因转学,但无适当学校或无相同、相近专业可转者;
    5、经医疗单位证明不能继续坚持学习者;
    6、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7、因故不能继续学习,自愿退学者;
8、学生留级后,既无后继班级又无相近专业者;
9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留级超过两次(含两次),予以退学处理。
    按上述规定而作退学处理的学生,均属学籍异动,不是对学生的纪律处分。
  (二)勒令退学
学生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法律制裁的,或严重违反学校纪律者,学校可令其退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退学须由所在教学主管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核,经学校批准后执行。
 
第六节 转学、转专业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按招生时录取的专业学习,一般不得转学或转专业。
第三十条 学生确有特殊情况要求转学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学院签署意见,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未在原录取学校入学满一学期的不得转学,毕业年级不得转学,学生只允许转学1次。
第三十一条 学生因工作性质变更,出现学用不一致等原因者,可由学生本人持有关证明材料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三十二条 学生只能在取得学籍后第一学期内申请转专业,各教学点学生只能转本教学点同年级开设专业,原则上只允许同类别专业互转,非医类不许转医学类,艺术类不许转非艺术类专业,学生只允许转专业1次。
 
第七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而请病假达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者;
2、根据考勤,一学期因病事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3、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三十四条 学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休学以一学年为期。
    第三十五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经本人申请,可保留学籍至退役。
第三十六条 休学期满须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书面复学申请,经学院审批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第八节 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七条 具有本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学习期满,学完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完成各实践性教学环节,成绩全部合格,符合培养目标所规定的标准,准予毕业,并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学生学习期满,学完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实习、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毕业答辩),毕业时尚有课程经补考仍不及格,且未达到退学规定者,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1年之内,由本人申请,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回校参加一次性补考;也可在1年内参加相同层次、相同课程的自学考试,取得单科合格证书。累计达到毕业标准的,可换发毕业证书。逾期不补考或考不及格者,不再安排补考、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学生未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中途退学(不包括勒令退学、开除学籍)者,且学习时间达一年(含一年)以上者,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学习时间在一年以下者,学校只发给成绩证明。
第四十条 学生毕业或其他原因离校,须按学校规定交还学生证和办理离校手续方可发给学历证明。凡擅自离校的学生,学校不出具任何证明。对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不发给学历证明,只出具学生成绩证明。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一经发现,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若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经发出,则由学校追回,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注销证书。
 
第九节   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
    第四十二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规定,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凡符合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经本人申请,参加学位课程考试并合格,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省学位办批准,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三条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及办法见《江汉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十节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江汉大学成人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学籍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凡按原学籍管理办法处理过的事项,一律不得更改。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园管理制度,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七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代表大会等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校务公开、校领导接待日、学生代表提案、校长信箱、听证会等途径、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八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校声誉、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条 学生可在校内参加学生团体。
第五十一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五十二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五十三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不得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学校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应当接受监督,服从管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学生不听劝阻或者在学校不知情的情况下,非法组织集会、游行、示威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接受学校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四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健康向上、形式多样的网络学习、文化活动。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遵守网络道德规范;不得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具体规定详见《江汉大学校园计算机网络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五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江汉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生住宿管理办法》,接受学校的统一安排和管理,配合学校做好学生宿舍防火、防盗、安全、卫生等工作。学生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自行安排住宿的,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六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艺术活动、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学生及学生组织,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及学生组织的表彰和奖励(以下称学生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进行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视情况可同时实施。
学生奖励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按照《江汉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奖励办法》严格评审程序,规范管理,建立完善的学生奖励公示、备案、监督等制度。
第五十八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按照《江汉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纪律处分与学生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十九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环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学习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合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
    第六十二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六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报湖北省教育厅和湖北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第六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送达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达本人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两周,即视为送达。
    第六十五条 对学生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六条  学校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六十七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第六十九条 从处理、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七十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继续教育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
第七十一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有关部门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对在继续教育学院接受其他方式学习的学生,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关管理规定予以实施。
第七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