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2-11-01浏览次数:230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江汉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及《江汉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 按国家教育部、湖北省教育厅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规定,经本校录取的新生,须凭《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规定的报到时间内到我校继续教育学院或校外教学站报到。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事前向学校或教学站请假。无故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被正式录取的学生有正当理由当年不能入学的,可由本人向继续教育学院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不符合招生规定者,取消入学资格,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时到继续教育学院或校外教学站报到,凭缴费收据办理注册手续,以取得该学期的学习资格。因故不能按时报到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的以旷课论,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条 已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在校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第三章 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六条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实行学年制,各专业基本学制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七条 学生的最长修业年限为所学专业的基本学制加上2年(含休学)。

第四章 成绩与考核

第八条 学生必须按学校要求修读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及完成实验、实习、毕业设计等实践环节,并进行考核。考核成绩与平时考勤、作业、测验、实验等成绩按规定比例计入该门课程的总评成绩,总评成绩记入学生本人的学籍档案。

第九条 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类。考试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计算,所占比例应根据各课程(环节)的性质确定。考试课成绩实行百分制,学校自行组织的考试课程,期末考试成绩所占比例不得低于该课程总评成绩的60%,平时成绩(含考勤、平时测验、作业、实验等)不得超过总评成绩的40%

考查课成绩根据课程的性质与要求综合评定,若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个记分制评定,则须折合成百分制上报,五级记分制与百分制的转换: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60分以下,由任课教师按百分制评定分数。

经湖北省教育厅统一考试或抽查考试的课程,以统一考试或抽查考试的成绩为最终成绩。

第十条 学生无故某一门课程缺课时数、缺交作业(含实践性环节)达1/5以上时,取消该门课程的正常考试资格,该门课程成绩记“取消考试资格”字样,并视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补考机会。

第十一条 凡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考核,学生均不得无故缺考。因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参加考试的学生,须事前凭有关证明向所在学院或校外教学站说明情况,并办理缓考手续,如缓考成绩不及格,可再安排补考一次。未经批准不参加考试者,视为旷考,其成绩归档时,注明“旷考”字样,并只给予毕业前的一次性补考资格。

第十二条 每学期考核不及格课程(指该课程的总评成绩)可在学校规定时间补考一次。经补考仍不及格者,可参加毕业前的一次性补考。补考成绩只记“补考及格”或“补考不及格”字样。

第十三条 考试中凡有舞弊行为者,成绩归档时注明“考试舞弊”字样,且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学校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对确有悔改表现者,经学院审批后可参加毕业前的一次性补考。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可以申请免修及免考试,免修课程总数不得超过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20%

1、已录取的学生在入学前通过了全省统一组织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取得与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相同或相近课程的单科合格证明,可申请免修或免考试,免修申请在每学期开学的前三周内办理。学生在提交免修申请的同时,须提交自学笔记、作业、证书等相关材料,经主考教师签署意见,继续教育学院有关部门审查,报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后,方可免修或免考试。

2、复学、留级、转学、转专业的学生原所学课程考试及格,且达到本校本专业要求的;

3、接受成人第二专业专科学历教育者,原所学公共基础课达到本专业基础课要求的;

4、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三级或大学英语考试四级合格者可免修本科英语;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二级或大学英语考试三级合格者可免修专科英语。免修英语的学生必须参加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并取得成绩,免修课程原取得的成绩作为该课程的成绩记载。


第五章 考勤与请销假

第十五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所有活动都应当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应当请假。

第十六条 学生请假应当向教学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为有效;不履行请假手续视为旷课。学生请假期满,应当向教学管理部门履行销假手续。

第十七条 学生请假每门课程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授课总学时三分之一(含)以上者,旷课每门课程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时数五分之一(含)以上者,不能参加该门课程考试。

第十八条 学生一学期累计旷课学时超过64学时(含)以上者,以退学处理。

第六章 升级、留级和退学

第十九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者,予以升级。

第二十条 学生在一学年内经补考仍有3门以上(含3门)或经补考各学年累计有3门以上(含3门)课程不及格者,给予留级处理。无后续相同专业的,可留转相近专业相应班级学习,学生应修科目,按学生留级后的专业教学计划执行,所缺课程由继续教育学院教学管理办公室审定,学生须补修。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不及格课程门数的计算方法按下列规定处理:

1、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且每学期均进行考核的,每学期按1门课程计算。

2、凡“取消考试资格”、“舞弊”、“旷考”、的课程,均各按1 门课程不及格计。

3、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不及格者,各按一门课程不及格计。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按退学、劝退或令其退学处理:

(一)退学或劝退

1、一学期所开课程的考试经补考后仍有3门不及格者或累计有5门课程成绩不合格者,劝退;

2、一学期所开课程的期末考试全部无故缺考者,予以退学处理;

3、一学期无故旷课累计达64学时及以上者,予以退学处理;

4、因工作调动等原因转学,但无适当学校或无相同、相近专业可转者,劝退;

5、经医疗单位证明不能继续坚持学习者,劝退;

6、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予以退学处理;

7、因故不能继续学习,自愿退学者,予以退学处理;

8、学生留级后,既无后继班级又无相近专业者,劝退;

9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留级超过两次(含两次),予以退学处理。

10学生在籍时间超过最长修业年限,予以退学处理。

按上述规定而作退学处理的学生,均属学籍异动,不是对学生的纪律处分。

(二)勒令退学

学生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法律制裁的,或严重违反学校纪律者,学校可令其退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退学须由所在教学主管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核,经学校批准后执行。

第七章 转学、转专业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按招生时录取的专业学习,一般不得转学或转专业。

第二十五条 学生确有特殊情况要求转学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学院签署意见,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未在原录取学校入学满一学期的不得转学,毕业年级不得转学,学生只允许转学1次。

第二十六条 学生因工作性质变更,出现学用不一致等原因者,可由学生本人持有关证明材料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只能在取得学籍后第一学期内申请转专业,各教学点学生只能转本教学点同年级开设专业,原则上只允许同类别专业互转,非医类不许转医学类,艺术类不许转非艺术类专业,文科类不许转理科类专业,学生只允许转专业1次。

第八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而请病假达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者;

2、根据考勤,一学期因病事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3、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休学以一学年为期。

第三十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经本人申请,可保留学籍至退役。

第三十一条 休学期满须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书面复学申请,经学院审批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第九章 毕业、结业

第三十二条 具有本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学习期满,学完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完成各实践性教学环节,成绩全部合格,符合培养目标所规定的标准,准予毕业,并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学生学习期满,学完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实习、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毕业答辩),毕业时尚有课程经补考仍不及格,且未达到退学规定者,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1年之内,由本人申请,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回校参加一次性补考;也可在1年内参加相同层次、相同课程的自学考试,取得单科合格证书,累计达到毕业标准的,可换发毕业证书。逾期不补考或考不及格者,不再安排补考、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生毕业或其他原因离校,须按学校规定交还学生证和办理离校手续方可发给学历证明。凡擅自离校的学生,学校不出具任何证明。对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不发给学历证明,只出具学生成绩证明。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一经发现,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若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经发出,则由学校追回,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注销证书。

第十章 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

第三十六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的规定,凡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经本人申请、参加学位英语考试、学位课程考试合格,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湖北省学位办公室批准,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十七条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及办法见《江汉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适用于江汉大学成人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学籍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凡按原学籍管理办法处理过的事项,一律不得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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